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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 粉尘浓度管理标准
-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1 点击次数:68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号:20173381-Q-450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管理标准煤尘》
Management concentration of dust in air of workplaces: coal dust
(征求意见稿)
编 制 说 明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
2019 年 6 月 6 日
目录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 2017 年第四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7〕128 号),本项目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列入 2017 年职业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管理标准 煤尘》, 项目编号 20173381-Q-450。
(二)参与协作单位
本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 参与协作单位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防治所。
(三)简要起草过程
1. 工作基础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在煤尘防治方面开展了多年的研究工作,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参与单位均为煤炭行业的主要科研院所、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大型生产企业,具有深厚的工作基础。项目负责人具有 30 年以上煤炭行业方面的科研和管理经验,曾
获得多项省部级奖励。主要参与人员均具有中高级职称,具有多年工作经验。
项目组成员查阅了国内外有关标准、文献资料,收集和整理了与工作场所空气中煤尘浓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及相关的行业推荐性管理标准等。2016 年 12 月提交了本标准的立项申请。
2.工作过程
2.1 项目启动
2017 年 1 月召开标准立项审查会,提交了初步工作方案,通过会议审查。,确定课题参与单位有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煤科工
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防治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王雪涛,
2.2 工作内容
2017 年 3 月课题组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明确各自分工,着手准备。对已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确定调研重点企业。
2017 年 4 月课题组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制定详细调研方案, 确定现场调研企业、采样点布局、采样方法等;开展现场预调研,收集资料,采集粉尘样品和沉降尘,实验室样品分析,进一步修改完善采样方案。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6 月按照各自分工,参与单位开展现场粉尘浓度检测及资料调研。
2.3 工作思路的重要调整
编制过程中根据标委会的意见对工作思路进行了三次重大调整。
2017 年 1 月立项时的研究思路是按照流行病学的方法确定煤尘管理限值;2017 年 7 月份参加标委会在青岛组织的标准汇报会,统一研究思路,根据煤尘浓度现状,按照百分位数方法确定煤尘分级管理标准,即 20%、50%、80%三档;2018 年 1 月在北京召开标准推进会, 再次确定采样方式为定点短时间采样,样本量不少于 1500 例及标准模板。
2.4 工作量
课题组调研了全国各地各类不同规模涉煤企业共计 175 家,覆盖了全国东部、中部、中东部、西部地区,包括宁夏、内蒙古、山东、河北、山西、安徽、陕西、河南、新疆、重庆、黑龙江、广西、天津、南京等主要产煤省市,调研企业以大型企业为主。共采集定点呼吸性粉尘 2554 例、个体呼吸性粉尘样品 2733 例,并进行实验室粉尘浓度测定。
3.标准编制
课题组对粉尘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分析了国内外煤尘浓度以及防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针对采样
点布置、管理浓度分级、分级管理措施等问题广泛咨询专家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了标准的初稿,包括适用范围、煤尘的管理浓度分级、煤尘分级管理措施等内容,起草了编制说明。 2019 年 5 月 30 号召开了标准参与单位的内部研讨会,对标准初
稿和编制说明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参与起草单位征求意见。
(四)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配套,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15 条、第 26 条和第 72 条中多次提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此“职业卫生标准”指的是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出于行政部门监管的需要,结合现有工作场所的煤尘浓度现状,制定
工作场所空气中煤尘浓度管理标准,就是弥补上述法条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欠缺,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二)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我国关于粉尘浓度的职业卫生强制性标准主要有 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 1 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和
AQ4202-2008《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
GBZ2.1 中对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定义为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规定煤尘(呼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 2.5mg/m3; AQ4202 中对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定义为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的限值为 5.0mg/m3。这两个标准中规定的煤尘浓度都是从预防尘肺病角度出发制定的个人接触浓度限值标准,不是针对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提出的要求,而本标准是在保护工人健康的前提下,考虑到技术上的可行性,制定的工作场所空气中煤尘管理浓度标准。因此,该标准与以上两个标准不属于一个体系,不冲突、不矛盾。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情况的对比说明
国外发达国家对粉尘卫生标准的制定都是在卫生毒理学和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制定了不同的煤炭粉尘卫生标准。例如,美国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制定的呼吸性粉尘浓度标准是当粉尘中游离 SiO2 含量小于 5%时,呼吸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为2 mg/m3,当粉尘中游离 SiO2 含量大于 5%时,呼吸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为 10/SiO2% mg/m3,依据是保证一个矿工在井下工作 25 年不会达到壹期的尘肺病;英国煤矿长壁工作面的粉尘限值是 7mg/m3;原欧共体推荐的煤炭粉尘标准是当游离 SiO2 含量小于 5%时,粉尘标准为
5mg/m3;法国粉尘标准是当游离 SiO2 含量小于 5%时,粉尘限值是
5mg/m3 等等。这些职业卫生标准类似于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 GBZ2.1, 但没有关于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标准。
四、标准的制定、修订与起草原则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发挥标准“以测促防”的作用,保护劳 动者健康,降低尘肺病发病率。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根据我国涉煤场所实际情况,按照客观、规范、科学、可行的原则制定起草。
标准编制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实用性、规范性”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求, 结合我国煤尘现状制定本标准。采用现场采样和资料调研的方法得到各产尘点的呼吸性粉尘浓度,通过百分位数分析方法,计算煤尘浓度百分位所对应的数值,以此判断我国涉煤场所煤尘浓度水平,取 20%,
50%,80%的水平值作为分级档次,确定煤尘管理浓度和管理等级,
制定相应管理措施。本标准对推动防降尘措施的实施,降低涉煤场所粉尘危害,淘汰落后工艺,保护工人健康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本标准针对煤尘管理浓度等级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可用于工作场所的日常管理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
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露天煤矿、洗选煤厂、燃煤电厂、煤焦化厂、煤运码头、铁路集运站等煤尘危害较重的行业,也包括其他涉煤企业。
总粉尘是指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呼吸性粉尘是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 7.07μm 以下,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呼吸性粉尘是引起尘肺病的主要粉尘,因此我们选择呼吸性粉尘制定煤尘的管理标准。
(一)术语和定义
关于术语和定义指标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并结合本标准的具体指标内容,其中,参照 GBZ 2.1-2007 表 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中煤尘中文名称确定煤尘的定义,依据 GBZ 2.1-2007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8 确定呼吸性粉尘的定义,依据 GBZ/T 229.1-2010 术语
和定义 3.3 确定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的定义,依据 GBZ 2.1-2007 术
语、定义和缩略语 3.3 确定工作场所的定义,依据 GBZ 2.1-2007 术语、
定义和缩略语 3.4 确定工作地点的定义,依据 GBZ/T 224-2010 6.2.2
确定采样点的定义,依据 GBZ/T 224-2010 6.2.4 确定定点采样的定义,
依据 GBZ/T 224-2010 6.2.8 确定短时间采样的定义,参照 GBZ 2.1-2007 和 GBZ/T 224-2010 中呼吸性粉尘、定点采样、短时间采样的定义确定短时间呼尘浓度的定义。
(二)检测方法
1.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方法依据 GBZ/T 192.4-2007 进行确
定;
2.采样点设置在生产工艺分析的基础上按照 GBZ 159-2004 和《煤
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73 号等确定;
3.短时间呼尘浓度测定方法按照 GBZ/T 192.2-2007 确定。
(三)煤尘管理浓度分级的确定依据
对现场采集的粉尘样品浓度建立数据库,用百分位数方法,分析各百分位对应的数值,作为我国煤尘管理浓度标准的制定基础。煤矿和其他涉煤场所短时间呼尘浓度统计结果见表 1。
表1 煤矿和其他涉煤场所短时间呼尘浓度统计结果(mg/m3)
统计量
涉煤场所总计
煤矿
其他涉煤场所(除煤矿外)
均值
7.27
11.55
2.17
标准差
14.12
18.00
1.82
百分位数
20
1.24
2.18
0.91
40
2.24
4.08
1.41
50
2.87
5.35
1.74
60
3.72
7.68
2.08
80
8.85
15.78
3.03
90
16.90
27.96
3.96
95
29.01
40.16
3.96
由表 1 可见,所有涉煤场所短时间呼尘浓度在 20%百分位的数值为 1.24,在 50%百分位的数值为 2.87,在 80%百分位的数值为 8.85,
说明在所有涉煤场所中,20%的样品短时间呼尘浓度低于 1.24mg/m³,
50%低于 2.87mg/m³,80%低于 8.85mg/m³。
煤矿短时间呼尘浓度在 20%百分位的数值为 2.18,在 50%百分位的数值为 5.35,在 80%百分位的数值为 15.78。说明在所调研的煤矿中,20%的样品短时间呼尘浓度低于 2.18mg/m³,50%低于 5.35mg/m³,
80%低于 15.78mg/m³,超标严重。
其他涉煤场所短时间呼尘浓度在 20%百分位的数值为 0.91,在
50%百分位的数值为 1.74,在 80%百分位的数值为 3.03,在 90%百分位的数值为 3.96。说明在所调研的其他涉煤场所中,20%的样品短时间呼尘浓度低于 0.91mg/m³ , 50% 低于 1.74mg/m³ , 80% 低于
3.03mg/m³,95%低于 3.96mg/m³,即 95%的工作地点空气中短时间呼尘浓度均在 4mg/m³以下,超标情况较轻。
由上述分析可知,煤矿工作地点空气中短时间呼尘浓度超标情况较为严重,而其他涉煤场所中 95%的工作地点空气中短时间呼尘浓度均在 4mg/m³以下,因煤矿和其他涉煤企业煤尘浓度相差悬殊,所以以煤矿企业的煤尘水平为基础,取煤矿工作地点空气中短时间呼尘浓度的 20%百分位数(2.18 mg/m3)、50%百分位数(5.35 mg/m3)、
80%百分位数(15.78 mg/m3)作为参考值,同时考虑到 GBZ 2.1 和AQ4202 中煤尘的限值要求,20%百分位数(2.18 mg/m3)与 GBZ2.1 中煤尘(呼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2.5mg/m3 接近,50%百分位数(5.35 mg/m3)与 AQ4202 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
5mg/m3 接近,为方便使用,所以取 2.5mg/m3、5mg/m3、16mg/m3 三个浓度水平,将工作地点空气中煤尘管理浓度分为 4 个等级,该分级能够涵盖其他涉煤企业的工作场所粉尘浓度的管理。
工作地点空气中煤尘管理浓度分级见表 2。
表 2 工作地点空气中煤尘管理浓度分级
本分级管理措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73 号、《工作场所职业
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GBZ229.1-2010、《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18664-2002、《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 而制定的,此管理措施的制定原则是进行分级管理,根据煤尘管理浓度分级将煤尘管理等级分为四级,根据分级结果对煤尘作业采取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见表 3)。
表 3 分级管理措施
管理等级
管理措施
Ⅰ级
维持现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Ⅱ级
保证现有的粉尘防护设施正常运行,配备过滤效率不低于90%的过滤式防颗粒 物呼吸器;每2 年做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 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
状评价;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Ⅲ级
优化生产工艺,降低生产强度,升级改造粉尘防护设施;配备过滤效率不低于
90%的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或电动送风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每1 年做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 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Ⅳ级
立即整改,整改完成达到要求后,恢复作业。
(五)采样点的布置依据
本标准附录 A 中列举了井工煤矿、露天煤矿、洗选煤厂、燃煤电厂、煤焦化厂、煤运码头、铁路集运站的采样点设置示例。采样点的设置是根据《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各类涉煤行业的生产工艺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73 号,并结合各行业主要工作地点煤尘短时间呼尘浓度检测结果及超标率等(具体见表 4)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表4 各行业主要工作地点空气中短时间呼尘浓度检测结果
行业
检测地点
样品数
超标率
(%)
检测结果范围
(mg/m3)
均数±标准差
(mg/m3)
燃煤电厂
汽车装卸点
8
37.50
0.44~13
5.15±4.82
火车装卸点
2
0.00
1.09~1.5
1.3±0.29
给煤机操作位
8
0.00
0.42~1.6
1.01±0.38
带式输送机头
159
4.40
0.1~13.44
2.24±1.76
带式输送机尾
166
8.43
0.29~9.2
2.41±1.74
破碎(碎煤)机
36
33.33
0.05~15.25
4.52±4.19
振动(滚轴)筛
19
0.00
0.2~4.2
1.98±1.33
给煤机操作位
9
0.00
0.32~0.96
0.69±0.27
磨煤机操作位
1
0.00
0.91
0.91
煤焦化厂
汽车装卸点
59
3.39
0.11~8.92
1.55±1.52
火车装卸点
8
0.00
0.15~1.08
0.81±0.29
给煤机旁
6
0.00
0.49~1.78
0.97±0.5
取料机旁
21
0.00
0.15~3.71
1.67±0.91
分级筛旁
3
0.00
1.73~1.84
1.77±0.06
破碎机旁
59
11.86
0.19~9.62
2.58±2.11
带式输送机机头
41
2.44
0.06~5.59
1.65±1.22
带式输送机机尾
29
3.45
0.12~9.38
1.91±1.73
带式输送机在100 米以上者
增设点(皮带巡检)
85
10.59
0.04~10
2.51±2.27
煤运码头
卸船机操作位
15
13.33
1.23~5.67
3.14±1.44
清舱工操作位
2
0.00
1.2~2.45
1.83±0.88
堆场理货工操作位
14
0.00
0.75~3.6
2.22±0.8
带式输送机机头
14
0.00
0.86~3.23
1.82±0.67
井工煤矿
进风巷距工作面5m 处
32
28.13
0.47~9.62
3.55±2.43
采煤司机处
176
80.11
0.81~178.3
20.5±26.56
移架工处
57
85.96
0.74~115.61
23.34±26.71
人工落煤及攉煤作业地点
47
57.45
1.15~96.89
12.6±19.11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 处
154
72.08
0.51~124.4
15.21±18.42
掘进机司机处
169
72.19
0.53~241.7
17.52±24.9
距掘进头10m 回风侧
149
57.72
0.37~105
13.58±16.73
破碎/转载
208
38.94
0.43~31.18
6.01±5.47
打眼工作业处
95
14.74
0.33~24.81
3.79±4.61
装煤作业处
26
26.92
1.04~9.09
3.65±2.72
锚喷支护作业处
47
53.19
0.92~19.39
6.92±4.16
绞车司机回风侧5 米
47
25.53
0.53~19.18
4.08±3.86
皮带司机回风侧5 米
104
13.46
0.37~10.06
3.21±1.96
翻罐笼作业点回风侧5 米
6
83.33
2.7~18.28
7.27±5.53
放炮后工人作业区域
29
17.24
0.37~10.23
2.65±2.61
瓦斯抽放钻孔作业点回风侧
10 米
4
0.00
2.6~3.66
3.11±0.47
露天煤矿
挖掘机司机作业处
13
76.92
1.25~22.0
12.19±6.63
采煤机司机作业处
13
92.31
1.67~19.3
8.97±4.21
运输司机作业处
13
76.92
2.38~18.9
8.55±5.28
洗选煤厂
火车装卸点
2
0.00
1.4~2.67
2.04±0.9
给煤机操作位
4
0.00
1.62~4.07
2.64±1.03
带式输送机机头
107
0.93
0.14~5.23
1.74±1.09
带式输送机机尾
105
0.95
0.05~6.32
1.79±1.15
分级筛操作位
18
5.56
0.3~5.11
2.55±1.4
捡矸皮带捡矸位
8
12.50
0.68~8.77
3.31±2.68
破碎(碎煤)机
6
0.00
0.38~2.62
1.59±0.95
原煤仓顶刮板机尾
12
0.00
0.53~3.45
2±0.96
原煤仓顶刮板机头
8
0.00
2.35~4.53
3.21±0.79
刮板机在100 米以上者中间
增设点
6
0.00
1.87~4.31
3.29±0.87
脱泥筛操作位
21
0.00
0.23~4.76
1.47±1.41
精煤脱介筛
7
0.00
0.34~1.03
0.67±0.25
中煤脱介筛
8
0.00
0.5~3.82
1.43±1.31
矸石脱介筛
8
0.00
0.14~1.54
0.91±0.42
精煤带式输送机机头
15
0.00
0.95~4.97
2.33±1.09
精煤带式输送机机尾
9
0.00
0.9~2.78
1.62±0.69
精煤仓下给煤机
6
0.00
1.25~3.01
2.18±0.68
铁路集运站
装载机司机作业处
17
0.00
1~3.97
2.23±0.84
运输机司机处
17
0.00
1.03~3.96
2.39±0.73
给煤机司机处
17
0.00
0.54~4.24
2.11±0.92
合计
2554
31.40
0.04~241.7
7.27±14.12
注:本表所指超标率为某工作地点空气中短时间呼尘浓度高于5mg/m3的有效样品数与此工作地点的所有有效样品总数的比值。
(六)粉尘防护措施设置依据
本标准附录 B 中列举了井工煤矿、露天煤矿、洗选煤厂、燃煤电厂、煤焦化厂、煤运码头、铁路集运站的粉尘防护设施。其中煤矿是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安监总局令第 87 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
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73 号要求而确定的;洗选煤厂是依据
《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 要求而确定的;燃煤电厂是依据《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 2 部分:煤尘防治》DL/T5187.2-2004 要求而确定的;煤焦化厂是依据《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231-2010、《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12 要求而确定的;煤运码头是依据《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JTS 156-2015 的指标要求而确定的;铁路集运站是依据行业现状及现场调研情况而确定的。
六、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不采纳意见的理由
xxxx 年 xx 月,课题组将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向 xxxx、xxx、xxxx、
xxxx 广泛征求意见,共计发出征求意见函 xx 份,委员意见收回 xx 份,
非委员意见收回 xx 份。xxxx 年 xx 月起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卫生标准网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以上工作共收集 xx 个标准条目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共计 xx 条,其中采纳了 xx 条,部分采纳了 xx 条,讨论修改了
xx 条,对不采纳的 xx 条意见或建议陈述了理由。
xxxx 年 xx 月参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xxxx 预审会,收集到意见和建议共计 xx 条,课题组对反馈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讨论分析,其中采纳或修改采纳了 xx 条,对不采纳的 xx 条意见陈述了理由。
xxxx 年 xx 月收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xxxx 审查会会议纪要》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共计 xx 条,课题组对反馈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讨论分析,其中采纳或修改采纳了 xx 条,对不采纳的 xx 条意见陈述了理由,进一步完善文本,形成了标准报批稿。
以上内容详见《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在标准研制过程中,课题组接到 xxx 提出如下意见:(对意见进行阐述,可附原件)。
(阐述课题组研究讨论过程、处理结果和依据。)
八、实施标准的建议
(根据本标准内容和特点,对标准发布实施的时间、配套、宣贯等工作提出建议。)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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